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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59许锦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锦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5刑初45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锦名,男,1993年1月3日出生于无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取保候审,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锦名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锦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许锦名至本市梁溪区、锡山区,多次采用螺丝刀撬汽车玻璃的手法从车内窃取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3月2日晚上,被告人许锦名至梁溪区五爱路199号内车棚旁,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黄某1的苏J×××××小型汽车内的POS机1只、银行卡等物品,被损坏玻璃修理费为460元。2.3月1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许锦名至梁溪区孙巷97号后门,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王某的苏B×××××小型汽车内的ETC机1只、玉石1块,被损坏玻璃修理费为1143元。3.3月25日晚上,被告人许锦名至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村塘桥头89号后门,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黄某2的苏B×××××小型汽车内的警察制服2套,被损坏玻璃修理费为815元。4.3月25日晚上,被告人许锦名至梁溪区广益街道尤渡村塘桥头公厕门口,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韩某的苏B×××××小型汽车内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物品,被损坏玻璃修理费为200元。5.4月11日晚上,被告人许锦名至锡山区学前东路春江桥南侧,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郭某的苏B×××××小型汽车内的苏某(软金砂)18包,价值864元。6.4月16日凌晨,被告人许锦名至锡山区东亭街道源泉新村170号后门,采用上述手法,窃得被害人钱某的苏B×××××小型汽车内的苏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加油卡等物。2017年5月19日晚上,公安机关在梁溪区一网吧将被告人许锦名抓获,并从其身上扣得供犯罪所用的螺丝刀1把。归案后,被告人许锦名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许锦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详细信息,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无锡市烟草公司锡山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黄某1、钱某的报案笔录,被害人黄某2妻子梁某的报案笔录,被害人王某、韩某、郭某的报案、询问笔录,黄某1提供的收款收据照片,王某提供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梁某提供的《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收据,韩某提供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被告人许锦名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锦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许锦名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锦名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锦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许锦名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车内财物,造成车辆损坏,本院决定对其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锦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8年3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本案尚未追缴的赃物,责令被告人许锦名退赔给相关被害人;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婷婷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