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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马荣巧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荣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961号被执行人马荣巧,女。被执行人马荣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盱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马荣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09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2016年9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申报财产。2、本院分别于2017年1月10日、2017年3月2日和2017年8月6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荣巧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工商登记、网络银行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在账户已被我院冻结,实际冻结金额800元。3、2017年3月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马荣巧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2017年4月6号,本院执行人员到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马荣巧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得知马荣巧在本县名下无房产。5、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被执行人马荣巧的住所地为,该住所地范围较大,无法查找。后本院于2017年6月3日委托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马荣巧在其户籍地范围内的财产情况(包括银行存款、房产、土地),2017年6月20号法院将查询结果函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17年8月23日,本院执行人员到扣划被执行人马荣巧的银行存款800元。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800元,未执行标的为1200元。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5)盱刑初字第0030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月梅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