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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751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杨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