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冯光与颜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颜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1民初2179号原告:冯光,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被告:颜承银,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原告冯光与被告颜承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冯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承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颜承银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颜承银是朋友关系,自2014年始,他声称承包工程,向我陆续借款,2016年7月29日给我出具总借条一份,金额为36万元,经我多次催要,一直未予还款,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颜承银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颜承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自2014年起被告颜承银陆续向原告冯光借款,2016年7月29日被告颜承银向原告出具总借条,借款数额为36万元。该借款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颜承银向原告冯光借款,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偿还该借款。因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的利息,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颜承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冯光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颜承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旭明审 判 员 贾林雪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