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许焱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焱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刑初3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焱辉,男,1993年7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云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0日被��保候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焱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被告人许焱辉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红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焱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许焱辉来到云阳县“江上明珠”小区,以跳跃方式越过门禁准备进入小区时,被小区物管人员发现,双方发生争执、扭打。被告人许焱辉持折叠刀将被害人李某(物业公司副经理)捅伤后逃跑。经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腹部穿透创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2017年6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许焱辉到云阳县公安局青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焱辉现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许焱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吴某、谭志某、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许焱辉的供述与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焱辉法律意识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焱辉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焱辉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许焱辉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焱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焱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犯罪工具折叠刀一把,由扣押单位云阳县公安局收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丁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童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