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3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给付共同债务及经济补偿金共计7700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有理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范争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并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2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