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22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赖业凡与赖胜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业凡,赖胜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316号原告:赖业凡,住广西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新,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胜雄,住广西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生,广西宝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赖业凡诉被告赖胜雄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赖业凡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业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赖业凡负担。审 判 员 唐黎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覃贵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