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民初2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定西三联聚能供热有限公司与景兴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西三联聚能供热有限公司,景兴西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02民初2515号原告:定西三联聚能供热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南大街供应站。法定代表人:王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亮,系公司职工。被告:景兴西,男,汉族,1953年2月2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原告定西三联聚能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兴西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兴西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定西三联聚能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原告2年的暖气费4546.64元,判令被告酌情承担逾期缴费的滞纳金500元;共计5046.6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向被告居住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安居工程1-2-302住宅供热,住宅用热面积为98.84平方米。2015年11月5日,经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将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的固定资产及债权、债务移交给本案原告经营管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2015-2017年度2年的取暖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拖欠至今成讼。被告景兴西应诉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定西市安定区安居工程1-2-302室系被告景兴西住宅,面积98.84平方米。该小区住宅原由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供热,2015年11月5日经定西市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定西恒源集中供热公司固定资产及债权、债务移交三联公司,该小区住宅由原告三联公司供热。被告景兴西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采暖费各2273.32元共计4546.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拖欠至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出的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征拨土地文件、定西市安定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文件、定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定西众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三联公司为被告景兴西房屋提供热力,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关系,双方应当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供热质量符合要求的热力,被告向原告缴纳采暖费。关于供热质量,被告景兴西未提出抗辩,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采暖费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滞纳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景兴西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定西三联聚能供热有限公司2015-2016年度、2016-2017年度的采暖费共计4546.64元。二、驳回原告定西三联聚能供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景兴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