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与张某某、郭某甲、程某某、杨某某、郭某乙、范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张某某,郭某甲,程某某,杨某某,郭某乙,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支行。负责人:权某某,任行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居民,1980年2月8日生,住杜村镇车站大街中段51号。被执行人:郭某甲,男,汉族,居民,1979年8月20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居民,1977年2月5日生,住车站大街西段121号。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居民,1977年8月4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某乙,男,汉族,农民,1973年7月2日生,住曹村镇红河村八组。被执行人:范某某,女,汉族,农民,1973年10月28日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程某某、杨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400元予以冻结、划拨,执行费2150元已缴纳,申请执行那个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528执4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