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4186号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205-55室。法定代表人:沈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平,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云,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1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晓东。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睿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江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负担。审 判 长 王铁勋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人民陪审员 陈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