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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荣莲诉被执行人张立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荣莲,张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杨荣莲,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六家子镇六家子村*组。被执行人:张立生,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六家子镇六家子村*组。申请执行人杨荣莲与被执行人张立生离婚纠纷一案,朝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2015)朝县民羊初字第2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表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履行协议,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双方庭外达成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等待可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卫东审 判 员  高振军代理审判员  赵凤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洪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