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有发与被告江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有发,江仕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578号原告:黄有发,男,汉族,50岁。被告:江仕贵,男,汉族,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有发与被告江仕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有发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有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有发负担。审判员 羊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川(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