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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云阳县信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傅先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阳县信宇建筑设备租赁站,傅先元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4107号原告:云阳县信宇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爱国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H4621J。经营者:黄宗利,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傅先元,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云阳县信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傅先元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云阳县信宇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阳县信宇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云阳县信宇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李中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