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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宪坤、仁兴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宪坤,仁兴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30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宪坤,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荣艳午,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兴强,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宪坤与被上诉人仁兴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03民初4597号民事裁定,上诉人刘宪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宪坤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宪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宪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峰审 判 员  赵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英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