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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5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梧州市某单位、严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梧州市某单位,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699号申请执行人:梧州市某单位。被执行人:严某,男,汉族,住梧州市。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5行审4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严某的存款人民币2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