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4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心杰与谢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杰,谢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308号原告王心杰,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谢云清,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杰与被告谢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心杰承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