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心杰与谢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杰,谢云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308号原告王心杰,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谢云清,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心杰与被告谢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心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心杰承担。审判员 刘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