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海兵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127号陈海兵:你因自诉朱春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0)东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刑终字第01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要求撤销原审裁判,追究朱春山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为你对朱春山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认定朱春山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裁判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人你提出“要求撤销原审裁判,追究朱春山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申诉理由,经查,你针对原审被告人朱春山犯故��伤害罪的指控,现有在卷证据仅有你自己的陈述及你于案发两天后去医院证实你的左腓骨骨折、左第10肋骨骨折及多处损伤的就诊事实材料,但上述证据只能证明你的身体存有损伤,而该损伤是何原因造成的,与朱春山有无因果关系尚不确定,故原审认定你对朱春山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的裁判并无不当,你的该申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