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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忠民与张新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民,张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赵忠民,男。被执行人张新平,男。赵忠民与张新平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4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解除对张新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铜川长虹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2602012401023297139)的冻结,解除赵忠民所有的陕AD3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8月21日依法立案,当日依法解除对张新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铜川长虹路支行银行账户(账号为2602012401023297139)的冻结,解除赵忠民所有的陕AD39**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院依法已保全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3民初4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廉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