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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山、吴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山,吴春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3936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永璐,系公司员工。被告:张海山,男,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吴春梅,女,蒙古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山、吴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海山、吴春梅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海山、吴春梅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元,由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 洪人民陪审员  刘新民人民陪审员  陈世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周 旋书 记 员  魏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