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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同光、青阳县辉煌物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同光,青阳县辉煌物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同光。被执行人:青阳县辉煌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同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依法执行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同光、青阳县辉煌物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同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同光银行存款1908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查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