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同光、青阳县辉煌物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同光,青阳县辉煌物流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同光。被执行人:青阳县辉煌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李同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依法执行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同光、青阳县辉煌物流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同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同光银行存款1908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查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