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常新江、冯紫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新江,冯紫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常新江,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被执行人冯紫玉,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冀州市人。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冀1181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 张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广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