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379号申请人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1410977-1,住所地本市龙城大道1280号。法定代表人李沛然,该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俞伯俊,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718320-7,住所地本市健身路12号。法定代表人董正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诉被执行人常州市荆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凯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