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丽与李高洁 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540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男性,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玉,男性,60岁。被执行人:李高洁,女性,1989年4月16日出生,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李高洁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中,王金玉未提供李高洁具体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由王金玉带领前往李高洁家中送达,据其亲属及邻居反应,李高洁在外打工,无法联系,为李高洁看管房屋的,李高洁的小姑子王红梅代李高洁接收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过网络查询,发现李高洁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李高洁的存款,该款现已发放给王丽,由王金玉代为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382执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李国斌审判员 高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功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