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李沧区新星盛隆防水材料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市李沧区新星盛隆防水材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催23号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新星盛隆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书院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XXX61-9法定代表人:贾国鹏,总经理。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新星盛隆防水材料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码为304XXX51/22XXX73、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东营市宏伟防水防腐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出票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收款人为东营市法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青岛市李沧区新星盛隆防水材料经营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新星盛隆防水材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岛市李沧区新星盛隆防水材料经营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敬峰审判员 刘文杰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