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益斌与彭定兴傅道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斌,彭定兴,傅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陈益斌,男性,汉族,1969年0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县。执行人 :彭定兴,男性,汉族,1974年08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傅道敏,女性,汉族,1979年03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益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定兴、傅道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民初1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执行人员黄明浩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7年1月20号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7年2月3号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3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彭定兴银行存款85809.08元至本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人陈益斌;2017年3月1号查封被执行人彭定兴所有的��于重庆市江津区XX街道XX区XX园X区X-XX号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再审且本院已经立案审理,本院询问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等再审判决下来后再恢复执行,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要求本院处置执行,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9执3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甘玲审判员陈安燕审判员张腾飞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黄明浩书记员王舒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