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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0民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胡晓清、张惠君等与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清,张惠君,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30民1132号原告:胡晓清,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张家口宣化区。原告:张惠君,女,199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张家口宣化区。委托代理人:王晋,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东八里乡东八里村。法定代表人:吴学文,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占岗,公司职工。原告胡晓清、张惠君与被告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顺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晓清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晋,被告宏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占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张峰(胡晓清丈夫、张惠君父亲)自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5日受雇于被告为其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事运输工作。2017年6月5日,张峰为被告从怀安县左卫镇拉砂运往怀来县新保安镇砂场,卸砂时被砂土掩埋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处理认定排除他杀。随后,原告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仅交付4万元现金,让原告办理张峰丧葬事宜,对于其他赔偿要求借故拒绝给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4339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张峰身份证、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本、结婚证、驾驶证原件、尸体处理通知书;段飞证明、张家口市宣化区工业街街道办事处朝阳街第二社区居委会证明、张建忠死亡证明、殡葬证;冀G×××××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公司雇佣关系属实,我公司垫付4万元及食宿费6600元。对原告死亡事实无异议,具体赔偿金额请法院裁决。不清楚段飞证明的是不是一年以上,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住宾馆结算单押金一张。经审理查明,张峰系原告胡晓清的丈夫、张惠君的父亲。2017年6月5日,张峰在为被告从事驾驶汽车拉砂卸砂过程中被车上的砂土掩埋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给付原告4万元现金用于办理张峰丧葬事宜。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其他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643392.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张峰父母均已去世,二原告是张峰仅有的继承人。本院认为,张峰系在为被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死亡的,被告并未举证张峰存在过错,原告合法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丧葬费28493.5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处理事故误工费5000元,本院酌情按照2100元(100元/天×3人×7日)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交通费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因张惠君已年满18周岁,原告要求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有效证据,参照河北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本院确定二原告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64980元、丧葬费28493.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处理事故误工费2100元,共计625573.50元。被告已经给付原告40000元,被告赔偿以上款项时应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胡晓清、张惠君共计585573.50元。案件受理费4828元,由被告怀来县宏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及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