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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香兰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香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香兰,女,1981年6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小营镇小营村**组)。因涉嫌危险驾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本案后,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香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南哲、朴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香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崔香兰饮酒后驾驶×××号“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延吉市参花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水上市场”处时,被延吉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被告人崔香兰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4.29/mg100ml。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崔香兰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身份证明,抓、破经过,事故现场照片及采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崔香兰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香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崔香兰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现对被告人崔香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香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金善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吉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