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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赵秀芹申请执行袁德富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秀芹,袁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9执228号申请人赵秀芹,女,汉族,1984年2月20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冯德义,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袁德富,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生,文盲,农民,住址同上。赵秀芹申请执行袁德富离婚纠纷一案,寻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寻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袁德富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寻甸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9执2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华云审判员  谷自流审判员  丁路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