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平安与被执行人陕西嘉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平安,陕西嘉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周平安,男,被执行人陕西嘉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平安与被执行人陕西嘉鸿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平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58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2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王峥伟代审判员 陈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小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