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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心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心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3693号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中段,注册号:360900210013616。法定代表人:熊立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舰东,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萍,女,该公司职工。被告:杨心煜,男,1990年7月30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心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春立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