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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俊克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克,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062号原告:李俊克,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存良,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代表人:仝洪昌,经理。原告李俊克与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新能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俊克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俊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6.5元,由原告李俊克负担。审判长  白志强审判员  王先芬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雅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