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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刑申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张星奎贪污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81号张星奎:你因贪污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9)锡法刑初字第0020号刑事判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终字第041号刑事裁定,以“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提出“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受政府委托销售桑达大厦深圳办事处房产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弄虚作假,通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刻意隐瞒该房产的真实成交价格,以需要交纳房产交易税款为名,私自低价购买该房产和侵吞售房差价款,从而将应当上缴给锡山区人民政府的部分售房款占为已有的行为,表明你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主观故意明显,你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原审裁判对你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