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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周明生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7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明生,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址福建省明溪县。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志波,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生犯强奸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起江、代理检察员王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明生及其辩护人李志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明生约朋友到沙县君华大酒店五楼KTV包间V07处喝酒唱歌,期间叫来被害人王某等人进行陪酒。凌晨2时许,王某独自走出包间时,周明生起身跟随至包间门口处,用手勾住其肩膀到隔壁V06包间,后在该包间的沙发上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周明生在明知被害人王某报警的情况下,仍到沙县君华酒店五楼KTV大堂处理,之后被现场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明生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明生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明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明生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周明生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周明生与朋友至沙县君华大酒店五楼的KTV包间唱歌。被告人周明生在V07包间唱歌期间,被害人王某到该包厢陪被告人周明生喝酒唱歌。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周明生趁被害人王某走出包间时,在包间门口用手搂住被害人王某肩膀并将其带至隔壁V06包间。被告人周明生在包间沙发上强行与被害人王某发生性关系。随后被害人王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周明生明知被害人王某报警,仍然前往沙县君华大酒店五楼大堂,后被已在该处的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明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明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明生供述,证人肖某、朱某1、朱某2证言,沙县公安局提供的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总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照片、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明生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明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明生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明生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明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长烜人民陪审员  邱惠珍人民陪审员  俞麒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翁榕琼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