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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3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祥云县祥城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与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94号申请保全人祥云县祥城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城西社区。负责人陈学昌,组长。委托代理人自学礼,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丽,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祥云县祥城镇兴园路与清��路交叉口张红光私宅。法定代表人罗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祥云县祥城镇城西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四居民小组与被申请人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8月18日对被申请人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祥云县祥城镇金熙花园小区四套备案房产(分别为:7-1-702、7-1-1603、7-1-1901、7-1-1902)实施了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祥云县金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行账号xxxx的监管账户资金216346.42元实施了冻结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