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执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苏州海森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海森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保187号原告苏州海森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桃花庄村。法定代表人董瑛。被告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五路519号综合楼1-4楼。法定代表人汪振永。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海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海森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森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浙江富控电梯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