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572号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章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华(一般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男,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回对被告李辉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内江市顺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