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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7678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678号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43号国泰大厦2号楼。法定代表人:袁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该公司员工。被告:唐彬,男,1976年10月1日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家港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文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