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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字第2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珊与贾俊磊、鞠凤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珊,贾俊磊,鞠凤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字第2234-1号申请执行人:姜珊。被执行人:贾俊磊。被执行人:鞠凤娇。本院在执行姜珊与贾俊磊、鞠凤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