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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747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李永敬,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肖英,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张卓群。因感情不和,诉诸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长子张卓群由被告张某抚养,被告独自承担抚养费用,原告刘某享有在孩子寒暑假期间在被告处对孩子两天的探视权;三、原告放弃所有的陪嫁物品归孩子所有;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均归被告,与原告没有关系;五、其他均无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香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