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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民辖终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白俊刚与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白俊强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俊刚,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白俊强,徐丽云,许金花,山西吉星瑞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俊刚,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解放南路87号六层。法定代表人:李命雄,董事长。原审被告:白俊强,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原审被告:徐丽云,女,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交城县。原审被告:许金花,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原审被告:山西吉星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武家庄村北山西昌泰物流有限公司市场内南区9-10号。法定代表人:白俊强,经理。上诉人白俊刚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6民初34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白俊刚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吕梁市交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借款反担保合同而发生纠纷,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山西青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约定合法,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杨瑞青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