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君波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君波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君波,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慈溪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慈溪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君波犯赌博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某、被告人胡君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下旬至3月17日,被告人胡君波在慈溪市匡堰镇王家埭北路某号租房,提供场所及赌具,每晚供岑某1、岑某2、叶某、王某1、王某2、郭某福、岑某3等人以“硬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胡君波从中抽头渔利,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0元。2017年3月18日晚,慈溪市公安局查获了该赌博场所,并缴获赌资人民币300元。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胡君波到慈溪市公安局匡堰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君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岑某1、岑某2、叶某、王某1、章某、王某2、郭某福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胡君波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胡君波的量刑情节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君波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君波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赌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君波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9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君波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查获的赌资人民币三百元(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云(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