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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建波、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波,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5859号申请人杨建波,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刘昱,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副食品城007栋202房。法定代表人于刘伏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建波诉被申请人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建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单号为PZDM201743010000000400的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波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6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216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筠祥餐饮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琼人民陪审员  王建芝人民陪审员  王昌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左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