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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马建富、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马建富,林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78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应典淞,该行信贷员。被告:马建富,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林伟,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为与被告马建富、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诉至本院,诉请:判令被告马建富偿还借款本金98800元及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23648.91元和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林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应典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建富、林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31日,被告林伟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函,同意为被告马建富在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150000元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马建富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98800元,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9.740013‰;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每年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贷款到期后,被告马建富未归还借款本息,被告林伟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建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98800元和截止2017年7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息23648.91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息;被告林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林伟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建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9元,减半收取1374.50元,由被告马建富、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