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株洲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伍海雄、蒋爱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海雄,蒋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刘运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伍海雄,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蒋爱莲,女,汉族,1981年1月3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海雄、蒋爱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湘02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伍海雄、蒋爱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湘0202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陈柯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