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燕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燕茹,吴绕凤,梁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财保78号申请人:常燕茹,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芹、彭庆玲,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绕凤,女。被申请人:梁景胜,男。申请人常燕茹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0万元存款或者查封、扣押车牌号为晋MD**××号小型车辆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常燕茹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燕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绕凤、梁景胜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绕凤驾驶的被申请人梁景胜所有的晋MDY8××号小型车辆或者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常燕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齐莉& # xB;审判员 尚晓东审判员 郭 翠 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舒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