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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贵阳全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贵阳全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5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阳全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麦架镇幸福路精神文明活动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聂健。申请执行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阳全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5民初1856-18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48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诉讼费人民币16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阳全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及全国“总对总”系统、贵州省各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将前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严俊涛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