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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伟东与董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东,董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72号原告:俞伟东,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董小波,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俞伟东与被告董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就实体问题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伟东撤诉。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双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