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俞伟东与董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伟东,董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3972号原告:俞伟东,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董小波,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俞伟东与被告董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以双方就实体问题要求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伟东撤诉。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双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