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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陈鹍、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陈鹍,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李德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0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徐宝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鹍,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学文化,办公室副主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桂福田,系该理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智,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强,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大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俊,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超,宁夏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曹莉,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平,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宁夏彭阳县人,大学文化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陈鹍、李德强、宁夏回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德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德强起诉。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春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