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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鑫锐与梁开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鑫锐,梁开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427号原告:廖鑫锐。法定代理人:梁某。被告:梁开民。原告廖鑫锐诉被告梁开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廖鑫锐法定代理人梁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鑫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鑫锐负担。审判员  温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