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3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鑫锐与梁开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鑫锐,梁开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3民初427号原告:廖鑫锐。法定代理人:梁某。被告:梁开民。原告廖鑫锐诉被告梁开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廖鑫锐法定代理人梁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鑫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鑫锐负担。审判员 温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