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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01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顺祥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尔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01刑初2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顺祥,男,1996年6月5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成都市新都区,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以阿马检公诉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顺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苏琦、助理检察员王继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顺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李顺祥驾驶车牌为川A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17线向马尔康市方向行驶。凌晨5时许,当该车行驶至国道317线304km+200m处,因被告人李顺祥操作不当,撞上路边山体,造成乘车人曹某某死亡、刘某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顺祥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为支持以上指控,向本院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谅解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顺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顺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同时查明,被告人李顺祥同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李顺祥驾驶的肇事车辆川AXXX**小型普通客车已由车主自行领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被告人李顺祥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留车辆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申请书及返还物品凭证;被害人陈述、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李顺祥的供述;鉴定聘请书、川西华司鉴所(2016)车鉴字第2124号鉴定意见书、阿州公(物)鉴(法医)(2016)第7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阿州公(物)鉴(法医)(2016)第144号法医学临床损伤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马尔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公交认字(2016)第00016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顺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顺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顺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上,本院在量刑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顺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明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